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集安市青石镇政府协调解决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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