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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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