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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辽源矿**责任公司梅河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梅河煤矿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梅*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梅*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退还给上诉人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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