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梅河煤矿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梅*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梅*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退还给上诉人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