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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型涂料厂与吉林市**有限公司、马**、靖宇县明**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诉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马**、靖宇县明**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经营者刘**及委托代理人薛**、被告马**、被告靖宇县明**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诉称:靖宇县明**责任公司在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开发沿江花园小区住宅楼,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吉林市**有限公司,吉林市**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马**,马**将外墙涂料工程承包给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并于2013年8月7日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共计131200元。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按约定完成工程,但工程款拖欠至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吉林市**有限公司、马**、靖宇县明**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131200元。

被告辩称

马**辩称: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为工程刷外墙涂料属实,欠工程款131200元属实,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现在没有能力给付工程款。

靖宇县明**责任公司辩称:不欠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工程款。不同意给付。

吉林市**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白山市江**型涂料厂与马**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白山市江**型涂料厂为石人镇沿江花园小区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外墙粉刷涂料,包工包料每平方米12元。白山市江**型涂料厂按约定施工完毕后,马**、奚**于2014年6月22日出具造价认证单一份。造价认证单载明“工程名称:江源区石人镇沿江花园小区二标段,工种:外墙涂料刘**认证内容:3号楼涂饰面积2735.8㎡*12元/㎡u003d32830元,4号楼涂饰面积2735.8㎡*12元/㎡u003d32830元,5号楼涂饰面积2647.5㎡*12元/㎡u003d31770元,6号楼涂饰面积2647.5㎡*12元/㎡u003d31770元,修补修用:200㎡*10元/㎡u003d2000元,按合同约定,需支付工程款:合计造价131200元(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

另查明,吉林市**有限公司承包石人镇沿江花园小区工程后将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工程全部承包给马**。马**未取得建设施工资质。该工程未验收但已入住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为马**承包工程粉刷涂料后,马**应按合同约定及造价认证单给付工程款;由转包人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靖宇县明**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工程款131200元;

二、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靖宇县明**责任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1462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马**、吉林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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