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等与吉林市墙体材料总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刘**等与吉林市墙体材料总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赵**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2.82万元,申请执行费632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核查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执字第7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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