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伊通满族**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第三人中铁二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伊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吉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吉**程有限公司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市**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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