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吉林市**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丰*一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9月29日、12月18日,将120000元执行款存入申请执行人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一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