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请执行人张**、郭**、王**、王**与被执行人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郭**、王**、王**与被执行人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吉**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于2013年8月19日恢复执行,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2013年12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268.03元,2014年5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000元至本院账户,案外人陈**对冻结63268.03元款项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扬信山等15人对扣划43000元款项提出执行异议,经立案异议审查,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和4月30日分别作出(2014)丰执外异字第2号和(2015)丰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异议成立,解除冻结、返还扣划款项。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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