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由海峰与吉林省**责任公司、王**、马*、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由海*诉被告吉林省**责任公司、王**、马*、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由海*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由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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