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由海*诉被告吉林省**责任公司、王**、马*、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由海*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由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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