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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沈阳建**限公司、吉林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修有限公司、吉林市**有限公司、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一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一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4元,退回上诉人沈阳建**限公司3292元,退回上诉人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9102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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