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尤文平与被执行人桦甸市二道甸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尤**与被执行人桦甸市二道甸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桦甸市二道甸子镇人民政府于判决判决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尤**欠款本金389,000.00元及利息230,278.40元,2015年1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以389,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发布的五年以上基准利率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93.00元,由被告桦甸市二道甸子镇人民政府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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