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呼会丰诉被告梅河口**有限公司、被告呼宝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呼会丰起诉称:原告承包被告梅河口**有限公司的水暖工程。该工程已经竣工,原告方的所有义务都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无故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49,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4.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