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诉被告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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