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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旺**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旺**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5日,以u0026ldquo;被告还未依法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和支付办法,待其核定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起诉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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