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高**小吃部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小吃部已主动履行安徽**卫生局怀卫食罚(2008)262号卫生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安徽省怀远县卫生局怀卫食罚(2008)262号卫生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小吃部业主高**及其丈夫刘**银行存款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