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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五河县公安局头铺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五河县公安局头铺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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