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管理局申请执行其对庞**作出的(蚌)质监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蚌山行非审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行非审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