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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陈**、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陈**、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民法院(2014)泰中民终字第00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撤销,请求依法再审。主要理由:(一)二审法院套用《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1992)38号)规定,以u0026amp;amp;ldquo;历史遗留问题u0026amp;amp;rdquo;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提起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二)二审法院以《泰州市海陵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泰政发(1997)216号)对u0026amp;amp;ldquo;五年后如何处理未作出安排u0026amp;amp;rdquo;为由驳回上诉,系断章取义,知法推诿。(三)二审裁定导致再审申请人的诉求无法司法救济。

被申请人提出:案涉房屋属于政府遗留问题,有关房屋发生的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案涉房屋系陈**抗美援朝之后民政局安排入住,不存在侵权之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原系私有出租房屋经社会主义改造,后由政府落实政策发还产权,高**为该房现有产权人之一,陈**为私房改造后政府安排的承租人,上述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疑议。本案所涉纠纷有其特殊性,陈**作为承租人承租私房改造后的案涉房屋发生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系政府安排行为,案涉房屋发还产权以及承租人安置问题均带有政策落实性质。二审法院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形,以u0026amp;amp;ldquo;双方当事人有关案涉房屋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u0026amp;amp;rdquo;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佳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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