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杨**与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杨**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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