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杨**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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