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福诉被告浙江**限公司、浙江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福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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