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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海*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钱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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