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绿**有限公司诉被告史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慈溪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原告慈溪绿**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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