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历**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市历**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州市历**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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