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海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5元,依法减半收取2867.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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