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理委员会与樊**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嵊州**理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樊**已经向本院缴纳了所欠租金和腾空租房保证金,并签订了腾空租房保证书,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绍*执民字第1004号案件终结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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