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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姜**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姜凌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汪*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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