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姜凌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汪*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诸暨**门窗厂与浙江晶**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桐乡**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州市历**造有限公司、臣洪梅与臣洪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嵊州**理委员会与樊**一案执行裁定书
东阳市**有限公司与周**、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居民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金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嵊州市**生服务中心与嵊州**理委员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湖州运**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