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具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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