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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