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一**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安徽欧堡**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限公司、安徽欧堡**限责任公司、安徽马**限公司、安徽欧堡**限责任公司、安徽欧**有限公司、李**、陈**、刘稳健、朱**、张**、李*、高*、刘**、迪*(合肥)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限公司、安徽欧堡**限责任公司、安徽马**限公司、安徽欧堡**限责任公司、安徽欧**有限公司、李**、陈**、刘稳健、朱**、张**、李*、高*、刘**、迪*(合肥)企业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45598.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安徽**限公司、安徽欧堡**限责任公司、安徽马**限公司、安徽欧堡**限责任公司、安徽欧**有限公司、李**、陈**、刘稳健、朱**、张**、李*、高*、刘**、迪*(合肥)企业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45598.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对合肥盛**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楚都锦绣广场3号楼402室房产(房地权证字第寿县号)予以查封,限制产权转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