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朱**与边雪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边雪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边雪亮存款142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王**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宣一成与胡**、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有限公司与玉环县**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一**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安徽欧堡**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芜湖新华**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鞍山**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饰商行管辖裁定书(1)
彭*与陈*、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马鞍山市花**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台县**有限公司与王**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山市**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