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黄山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山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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