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蒋**、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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