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麦**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宣城市麦**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禁被告陈和名下位于某市某村某幢*-***室房屋,并提供宣城市恒**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以某广场某幢*-**号房屋(某房地权某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城市麦**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陈和名下位于某市某村某幢*-***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财产宣城市恒**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以某广场某幢*-**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