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限公司与被告林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限公司以欲与被告林荣德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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