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黄**与被告柳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黄**于2015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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