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理滁州**研究所与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0772号的裁定,查封了缪*银行存款78105.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缪战存款78105.00元的冻结。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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