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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与被上诉人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一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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