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花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鞍山**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皖E号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所查封的财产,由马鞍山**限公司负责保管。在此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