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岭**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岭**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3元,减半收取2161.5元,由原告温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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