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5年9月1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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