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县红沙龙会所、杨**、刘**、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295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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