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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限公司、青田**会所与青田**会所、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县红沙龙会所、杨**、刘**、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295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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