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与宁波**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民初字第1064号申请执行人章**与被执行人宁波亿佳**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波亿佳**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章**工资22086元,并承担执行费2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亿佳**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本院另案正在进行依法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7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宁波亿佳**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完毕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