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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朱**、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朱**、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朱**、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经孙**介绍受雇于二被告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原告自2015年4月21日至5月25日期间在被告处从事雇佣工作,共计35天,应得工资7000元,二被告先后给付原告4000元工资,下欠的3000元推托不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王**辩称,原告陈述属实,但原告对工作不认真,没有尽到本职义务,同意清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5月25日期间受雇于被告朱**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在原告受雇期间,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000元,已支付原告4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另查明,原告受雇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朱**从事雇用活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认可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000元以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3000元的事实,本院应予认定;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负有共同清偿义务。综上,本案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张**劳动报酬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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