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徐**与李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徐**与被告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2013年,二原告跟随被告在物流大道、高尔夫路工地施工,二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拒不向二原告清偿劳动报酬。二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被告于2014年3月30日向二原告出具两张欠条。欠条上都明确记载被告所欠二原告劳动报酬数额及形成原因。自二原告跟随被告完成施工至今,被告拒不清偿劳动报酬,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32900元。

二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二份,证明被告欠二原告劳动报酬329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组建工程队跟随被告在物流大道、高尔夫路工地施工,后经二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于2014年3月30日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二份,内容分别为:“欠条今欠物流大道劳务费7000元(共计204.5工u003d20450元车费3900元抽水机600元共计24900元已付18000元)。欠款人李*(签名及捺印)2014年3月30日”;“欠条今欠高尔夫路穿电缆线工人工资35900元,已付10000元下欠25900元欠款人:李*(签名及捺印)2014年3月30日”。综上,被告共欠二原告劳动报酬32900元。后经二原告催要,被告未予给付下余劳动报酬。现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共计329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二原告在被告工地提供劳务后,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二份,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向二原告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329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徐**共计劳动报酬共计三万二千九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河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