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在龙与被执行人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在龙支付现金56913.5元,现被执行人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6913.5元,尚未支付56913.5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