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在龙与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在龙与被执行人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在龙支付现金56913.5元,现被执行人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6913.5元,尚未支付56913.5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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