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高**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发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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