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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习华诉杨玉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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