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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赵**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偿还劳动报酬13000元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退回5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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