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焦同乐申请执行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焦同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卞**在金融部门有信息但无存款,在房产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没有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