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青州**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青州市振山石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扣押被执行人青州市振山石料厂的无牌解放新大威三辆自卸翻斗车正在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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